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01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南通翔龙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5445910D
法定代表人:陆兴辉
住所:南通市海安市雄石东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3日,我局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景风8号河河水发黑,经排查,你单位厂区南侧围墙边有一处雨水井与围墙外侧雨水窨井相通,有混浊污水排入雄石路公共雨水管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将雨水管网里面污水抽回至污水站处理。你单位负责人表示该处雨水口前期使用混凝土封堵过,2025年4月10日拆除原来的封堵,对整个管道进行清洗和改造,导致2025年4月12日暴雨将厂区地面及雨水管道内沉积的污泥冲出,安排工人使用泥袋进行封堵,但未能堵住,最终排入景风8号河。经调查,此次事件因你单位未及时对雨水口进行排查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导致。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2025年4月1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导致污水入河;
证据二:2025年5月16日、2025年6月13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三份,证明你单位未及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导致污水入河;
证据三: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隐患排查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对污水流出的雨水排口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证据五: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六:2025年5月16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检查由来及你单位污水经雨水管道进入景风8号河;
证据七:2025年5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八: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01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6月20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两年内被处罚次数:2次,加5%的系数,计算得出罚款金额壹万壹仟元整。
我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428号)1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539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